中新網吉林4月29日電 (譚偉旗 于亮)近日,柳河縣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發(fā)布相關科普信息。近年來,未成年人使用父母的手機賬戶進行充值、打賞的事件也越來越多,那么未成年人支付的這些費用能否要求返還呢?
該院公眾號接受,針對這類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的通知第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經過其監(jiān)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主播平臺打賞的款項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監(jiān)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院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即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上述行為屬于無效行為。
法官提醒,作為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家長應當加強對孩子的引導、監(jiān)督,把手機交給在家上網課的“神獸”前,提前做好安全設置,防止孩子用來進行大額支付。(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