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11月19日電 (譚偉旗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案件。
據悉,2021年,王某寶向吉林省某木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木業(yè)公司)供應木材,截止到2022年6月13日,雙方對賬確認,某木業(yè)公司欠王某寶材料款,該公司為王某寶出具原材料款欠條一枚,此欠條蓋有該公司公章,另王某寶提供原材料收料統(tǒng)計表及稱重單相互佐證。由于某木業(yè)公司一直沒有給付錢款,王某寶將其訴至法院。
該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一方不支付價款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本案中,王某寶持有的欠條系王某寶與某木業(yè)公司買賣材料款的清算,欠條上蓋有該公司財務章,屬公司職務行為,雙方債權、債務清楚;某木業(yè)公司辯稱公章是其公司的,但經營者是荊某與張某,設備歸他們使用,公章是他們私自蓋的,他們的行為不代表公司,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完整反映待證事實,該院對此不予支持。
綜上,該院依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吉林省某木業(yè)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向王某寶支付貨款。
該案中,王某寶將木材送到吉林省某木業(yè)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斤過磅手續(xù),該公司出具過磅單,事后又出具欠條并加蓋公章,足以證明,雙方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且吉林省某木業(yè)有限公司購買了王某寶的貨物,沒有付款。
法官介紹,根據該案反映的實際情況,作為法人,法定代表人應嚴格依法履行職權及義務,履行不當法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定代表人確實有過錯的,法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償。法人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法人工作業(yè)務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發(fā)生法律效力,對他人造成傷害的由法人承擔賠償責任。(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