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吉林新聞8月27日電 (譚偉旗 樸賢美)近日,龍井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樁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案件。據(jù)悉,金某與吳某是黃昏再婚夫妻,因年過半百,彼此都非常珍惜這份感情。
雙方登記結婚后,金某的兒子一家表示想要搬回來與父親同住,吳某用自己的養(yǎng)老金對房屋進行了擴建,并重新裝修,但共同生活半年后,金某和吳某因為一些生活瑣事導致矛盾激發(fā),吳某最終提出了離婚。
金某表示離婚可以,但吳某必須凈身出戶。吳某當即表示同意,當天雙方就到法院辦理了離婚調解,解除了雙方的婚姻關系。平靜之后,吳某一紙訴狀將金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房屋裝修及擴建所產(chǎn)生的費用。
接到案件之后,主審法官將兩位老人約至家事法庭,法官首先向金某詳細解釋了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范圍不僅包括共同的收入,也包含婚姻生活期間所進行的投入及其收益。
法官介紹,雖然房屋是金某的婚前個人財產(chǎn),但吳某在生活當中對該房屋進行實際擴建與修繕,對房屋的環(huán)境改善有貢獻,金某從中也受益,離婚時讓吳某凈身出戶屬實欠妥。
最終,經(jīng)過主審法官耐心勸導和釋法明理,兩位老人達成和解金某向吳某返還了房屋裝修款,至此圓滿結案。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chǎn)】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chǎn),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