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吉林新聞11月19日電 (譚偉旗 楊蕾)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案件,韓某只因做了朋友借款的擔保人,借完錢款后,朋友沒有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被出借人雙雙告上法庭。
據(jù)悉,李某向韓某朋友王某陸續(xù)借款,由韓某作為擔保人并簽訂借條,但李某償還一部分欠款后不再償還,王某多次催要無果后,將二人訴至法院,請求要回剩余欠款。
承辦法官受理此案后了解到,韓某僅在第一份借條上簽字擔保,韓某表示自己不應該承擔全部借款擔保責任。李某對借款總數(shù)沒有疑問,但已經償還了一部分,希望王某核對賬目后再還清剩余欠款。
最終,在承辦法官的幫助下,李某和王某出示轉賬憑證一一核對,核對出尚欠部分未償還。并通過還款時間,核對出韓某作為擔保人簽訂的借條中尚有部分欠款未還完。
在法官耐心調解下,擔保人韓某承擔簽訂借條中欠款的連帶清償責任,剩余錢款由李某自行承擔。李某表示最近資金周轉不開,希望能給他一個緩沖的時間,最后,三方達成分期還款協(xié)議。
法官提醒,生活中如遇到親戚朋友要求為其作保證人時,一定要保持謹慎態(tài)度,切不可礙于情面,盲目為其擔保,并慎重考慮其中的風險,否則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作為擔保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數(shù)額要考慮自己的經濟能力承受范圍。為他人提供擔保,切記三思而后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