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河林區(qū)基層法院依法審結(jié)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
據(jù)介紹,2023年5月,劉某的父親在保險公司為自己的汽車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及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險,保險期限為1年。今年2月,劉某父親駕駛汽車與另一輛轎車相撞,劉某父親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事后,劉某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理賠,但保險公司拒絕賠付。保險公司認為,劉某父親不屬于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旅客在使用服務過程中遭受人身傷亡的賠償條款,因此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劉某認為,父親投保了相關(guān)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保險公司應當給予理賠。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quán)益,故訴至法院。
該院依法審理認為,劉某父親與保險公司簽訂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劉某父親作為車主及司機,從事出租車行業(yè),取得了行業(yè)主管部門的許可。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應屬道路交通客運承運人保險附加司乘人員保險理賠范圍內(nèi)。
被保險車輛在保險責任期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該車駕駛員因此死亡,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辯解不能成立。最后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劉某保險賠償款。
法官介紹,該案中劉某的父親屬于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保險的車主及司機的身份,如果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不符合投保的目的,也違背了保險合同分散社會風險及時填補損失的理念。(劉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