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吉林新聞1月9日電 (譚偉旗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發(fā)布消息,介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學校保護篇。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根據(jù)憲法而制定的法律,分為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wǎng)絡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九章132條。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開除、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
學校應當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進行登記并勸返復學;勸返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學校應當關心、愛護未成年學生,不得因家庭、身體、心理、學習能力等情況歧視學生。對家庭困難、身心有障礙的學生,應當提供關愛;對行為異常、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幫助。
學校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留守未成年學生、困境未成年學生的信息檔案,開展關愛幫扶工作。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安保人員,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園期間的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
學校、幼兒園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jù)需要,制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等突發(fā)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并定期進行必要的演練。
未成年人在校內、園內或者本校、本園組織的校外、園外活動中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幼兒園應當立即救護,妥善處理,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
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jù)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采取相關的保護措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