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引導廣大群眾深入了解相關法律知識,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發(fā)布疫情期間法律糾紛相關法律信息。
該院公眾號介紹,小劉所在的小區(qū)實行管控政策,他企圖翻墻外出過程中被社區(qū)防疫人員王某發(fā)現,小劉不聽勸阻執(zhí)意外出,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小劉拿起石頭毆打正依法履行職責的王某頭部,致使王某頭部受輕微傷。法院認為,小劉的行為已經構成妨害公務罪。
該公眾號介紹,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犯此罪的,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該院公眾號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fā)布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條規(guī)定,以下三類人員雖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他們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職責的,依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1、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
該公眾號介紹,也就是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社區(qū)、居委會等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職責的,也可能會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該院提醒,小劉這樣的行為,不僅會使自己付出不可估量的代價,而且會嚴重危害國家的防疫措施。在這個全民抗疫的特殊時期,每個人都應該理解并積極配合疫情防控人員的防疫要求,齊心協力,共同打贏這場防疫阻擊戰(zhàn)。(譚偉旗)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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