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5月11日電 (譚偉旗 陶鑄民)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案件,該案中,原告信息被冒用,“莫名其妙”成為了借款擔保人。
據(jù)悉,原告顧某于2017年5月查詢個人征信時,發(fā)現(xiàn)自己曾因湯某向被告某金融機構借款提供擔保,湯某未償還該筆借款,存在不良征信記錄。
《借款合同》顯示貸款人為某金融機構,借款人為湯某,顧某作為兩名保證人之一為該筆貸款提供擔保,上有其簽字和蓋章。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借款合同中保證人處簽名字跡,與送檢樣本顧某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
在案件中,金融機構主張報送錯誤信息的前提,是有人盜用信息所有人的身份信息,進行了違法法律行為的活動。在這一角度上銀行同樣是盜取個人信息的受害者。
但該院經過審理認為,負責報送信用信息的某金融機構,通過對特定民事主體辦理貸款而收集到其個人信用信息,是信用信息提供的源頭,對于信用信息負有真實性審查核實的義務,這種審查核實義務也為相關法律以明文規(guī)定的方式予以確認。若機構未盡到身份審核義務應認其具有主觀過錯,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故該院判決被告某金融機構停止對原告顧某名譽權的侵害,消除顧某所形成的征信不良記錄;并承擔賠償鑒定費等金額。
法官介紹,現(xiàn)實中商業(yè)銀行在業(yè)務辦理過程中應該通過嚴格的身份信息審查以防止他人冒用信用信息。這既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同時也是履行對于他者的信息的保護責任。
法官提醒,銀行作為非公共部門也是征信機構的重要信息來源,是征信體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對于構建健全合理的征信體系,同樣負有責任,所以報送信息中也有義務謹慎的審核相關信息。(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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