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12月30日電 (譚偉旗 朱延旭)近日,汪清林區(qū)基層法院審理一起案件。根據案發(fā)現場情況和被告人孟某某認罪認罰態(tài)度等情形,該院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進行了判決,實現了懲教相結合的良好效果。
據悉,2021年9月,被告人孟某某上山采集松籽期間,為方便通行,駕駛四輪車故意軋倒紅松2棵。經鑒定,孟某某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現場的林木權屬為國有。天然紅松(活立木)為國家Ⅱ級重點保護植物,已毀壞致死。
該院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孟某某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
該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綜合被告人孟某某的主觀惡性程度、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和悔罪表現以及前罪距離現罪的時間長度,結合社區(qū)矯正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等因素,給予其一定的緩刑考驗期。(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