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2月9日電 (譚偉旗 于靜波)近日,榆樹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有效維護交通事故中傷者的合法權益。
據悉,被告王某酒后無證駕駛小型轎車在經過榆樹某公路時將原告董某撞傷,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王某逃逸,原告經搶救脫離危險。
經榆樹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原告董某無責任,被告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后經司法鑒定原告董某構成一級傷殘、十級傷殘。原告就此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董某、佟某、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醫(yī)療費、治療費、誤工費等。
該院經審理認為,由于被告佟某在投保商業(yè)險時,商業(yè)保險單及投保聲明處非投保人簽名,被告某保險公司未盡到提示說明告知義務,所以該商業(yè)三者險應予賠償。被告佟某作為車輛所有人未盡到管理義務,明知王某無機動車駕駛證卻將車輛借給王某使用,其行為存在過錯,該院酌情確定王某承擔80%賠償責任,佟某承擔20%賠償責任。
原告董某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賠付,仍然不足,由被告王某及車輛實際所有人佟某賠償。
法官提醒,車輛所有人要切實保管好自己的車輛,在租車、借車時,一要確保出借的車輛不存在安全隱患,同時也要注意審查接車人有無駕駛資格、是否酒后駕車等,確保盡到安全提醒義務,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和爭議。(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