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4月7日電 (譚偉旗 逄千千)近日,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一起相關案件,被告人張某、郭某因“販賣毒品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
據悉,被告人張某、郭某系夫妻關系,二人經營的某藥房不具有二類精神藥品經營資質,且原有氨酚曲馬多庫存沒有向有關部門登記造冊。
2023年7月,二被告人在明知謝某某、孫某某為吸毒人員且無醫(yī)生開具處方的情況下,仍通過客車運輸、郵寄方式向謝、孫二人出售氨酚曲馬多共計30盒(經鑒定,含有曲馬多成分)。
該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郭某販賣氨酚曲馬多,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
綜合該案,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遂作出上述判決。違法所得均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在案扣押的氨酚曲馬多片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近年來,隨著國家打擊毒品犯罪力度的不斷加大,一些“癮君子”將目光投向了含有成癮成分的麻醉、精神類藥品,以期通過過量使用達到與吸毒相類似的致幻效果。
法官提醒,藥品經營者切勿放棄職業(yè)操守,鋌而走險向吸毒者違法出售管制藥品,給社會造成巨大危害。(完)